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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335-1解读】关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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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实施

通常用不同的试验探棒来评估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在很多情况下,给试验探棒施加不明显的力”。根据 IEC 61032《检验外売防护用的试具》关于力的使用说明,“不明显的力”通常视作为不超过1N。

 IEC 61032中的 B 型试验探棒,俗称“试验指”,适用于所有的器具,用来保证带电部

件不被触及。根据 IP 代码,这种防止与危险部件接触的防护级别被指定为 IPXXB (不是IP2X)。作为试验规程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对试验指施加20N的力。如果试验指以20N的力进入了器具外壳,那么就用试验指在弯曲状态来触及带电部件。

对 II 类器具和 I 类器具的 II 类结构,试验指不得触及基本绝缘。在器具安装或装配过程中,可以允许触及基本绝缘,但不允许触及带电部件。

 IEC 61032中的13号试验探棒,俗称为“试验销”,施加于0类器具、 II 类器具和 I 类器具上的 II 类结构,不允许触及带电部件。IEC 61032中的13号试验探棒,俗称为“试验销”,施加于0类器具、 II 类器具和 I 类器具上的 II 类结构,不允许触及带电部件。

因为用户总是能够通过视觉和热敏反应感知到可见灼热元件与电源连接,故采用较低严酷程度的方法来评价这些元件的带电部件的可触及性。如果可以采用全极断开的方式让见灼热元件从电源断开,则可用一种较大的试验探棒( IEC 61032中的41号试验探棒)来代替试验指和试验销。这里需要器具全极断开,这是因为,如果由于可见灼热元件的一端断开,用户无法通过视觉和热敏反应来感知,而可见灼热元件仍然属于带电件,所以仍会发生危险;而全极断开能够保证可见灼热元件不再是一个带电部件。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峰值电压不超过42.4V(交流电)的部件,不被认为是带电部件。这意味着 III 类器具可能包含带电部件,因为根据 IEC 60335-1的3.4.2条“安全特低电

压”的定义,在这些器具中,在负载条件下,允许的对地最大电压值是42V(有效值),其峰值电压会超过42.4V。

如果泄漏电流、电容量、放电量(在某些第2部分特殊标准中是放电能量)的值不超过限值,通过保护阻抗与带电部件连接的部件不被认为是带电部件。泄漏电流通过频率响应为感知/反应加权的测试网络进行测量。用一个2000Ω的无感电阻来测量放电量。

符合本章不意味着符合 IP 系统的首个数字。首个数字包含触及危险部件和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第8章不包含对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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